许环建审〔2015〕13号长葛市旭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平方米采光瓦及复合瓦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13

 

关于长葛市旭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平方米采光瓦及复合瓦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租赁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和尚桥镇任庄村南侧的土地,占地面积2.2亩,总投资48万元,建设年产300万平方米采光瓦及复合瓦项目。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原料搅拌、均匀摊料、覆膜挤压、固化成型、挤出成型、切割、成品等。在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周边污水管网未环通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合成树脂瓦挤出和成型工段进行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化粪池进行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进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采光瓦原料搅拌、摊料、固化工段产生废气(苯乙烯)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采光瓦、树脂瓦切割工段产生粉尘分别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合成树脂瓦生产线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点。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弃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活性炭、废树脂桶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入环境计)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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