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70号
关于禹州市中心医院东院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禹州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送《禹州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补做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城东新区禹王大道中段北侧,项目占地面积36761m2,总投资6000万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产生的医疗废水(实验室、化验室废水先经预处理)、办公废水、食堂废水等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150m3/d),采用“一级处理+消毒”工艺,确保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标准要求,排入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院区应合理布局,做到强噪声源远离病房等噪声敏感区,同时采取密闭、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区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收集后集中暂存至专用贮存室(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送许昌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回收协议附后);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暂存后,定期送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五)项目食堂应以天然气为燃料,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收治传染病人,若需收治,需另行审批。
(六)项目使用的射线装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七)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鉴于项目已基本竣工,建设单位应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尽快整改,批复后 3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棚,设置警示标志,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本项目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建设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告知。
(六)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公司原有的2t/h燃煤锅炉应一并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原有项目沉降室后建设洗涤塔,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