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38号
关于禹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禹州市褚河垃圾中转压缩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褚范公路东侧、第三污水处理厂北侧,总用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站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垃圾压缩液、冲洗废水及办公人员生活污水,上述废水经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垃圾恶臭和倾倒卸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其中垃圾恶臭经压缩站内负压式除臭装置处理后,由
3.噪声。对压缩设备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全部进入压缩转运站内纳入压缩转运处理。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4.2447吨/年、氨氮0.3733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