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09号禹州市博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6万吨新型高档耐火材料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09号

 

关于禹州市博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6万吨新型高档耐火材料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新型高档耐火材料技术改造项目,位于禹州市磨街乡佛山村,占地面积4199.6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拆除原有4座普通立窑,技改成4座机械立窑,采用双段式煤气发生炉提供热源,年产6万吨耐火材料原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收集于化粪池,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从外省(山西阳泉市运县牛头镇铝矾土厂)购进耐火粘土原料(协议附后),机械立窑采用双段式煤气发生炉提供热源,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捕焦器和脱硫除尘器,炉窑废气经25米高烟囱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7)、表41)二级标准要求,SO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85 t/a15.56 t/a以内;原料破碎必须在车间内进行,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煤气发生炉收集的焦油收集后出售给化工企业作为原料,煤渣出售给砖厂作为原料,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出售,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五)项目不得使用河南省铝矾土资源。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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