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27号
关于许昌市东光磁业有限公司
磁性材料及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聚集区,项目占地约3000平方米,投资2500万元,年产1亿个铁氧体磁芯、1000吨磁性材料、8600万个电感变压器。
三、项目建设期要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生产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与生活废水混合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生产车间废气通过高效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废气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四)可回收的固体废物收集后出售利用,员工生活垃圾及生产废料等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送垃圾处理场卫生填埋。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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