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28号
关于许昌艾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5000套移动警务终端及多种智能传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租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韩国工业园6号生产标准化厂房第二层,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8吨/年、氨氮0.0018吨/年。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锡焊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三)项目应对产生噪声设备采取安装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收集后定期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废电子元器件、废擦拭纸、废脱脂棉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项目所使用的助焊剂和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