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24号
关于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环保融雪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占地面积1000平方,总投资2600万元,环保投资73.5万元,建设年产30000吨环保融雪剂项目。工艺技术:利用副产盐和其它原料混合复配-加热-降温-包装。本项目仅从事单纯化学品分装、复配,不得建设化学品提纯、合成等化工工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蒸汽换热器中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原有采用“碱解+USAB+SBR+化学除磷”工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3吨/年、氨氮0.001吨/年。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硫化床干燥工段产生的无机盐粉尘,采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和速率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项目应对鼓风机、干燥机、转筒冷却机、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包装物及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暂存后定期外售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