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07号禹州市容邦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优质氧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07号

 

关于禹州市容邦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优质氧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无梁镇郭庄村北,石灰窑依北侧山坡而建,西临荒坡,南、东侧紧邻山间道路,南侧1.3km处为彭花公路(S325省道),北侧隔路为禹州市兴胜建材有限公司,西距石梁河1700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1803.87m2,使用石灰石为原料,产品为优质氧化钙,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年,生产工艺:购进石料-煅烧-筛选-成品-销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煤堆应设置半封闭煤棚,并建设与石灰窑连为一体的出灰大棚,出灰、筛选、存放、装运过程均在封闭大棚内作业,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量,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石灰石煅烧过程产生的烟(粉)尘、SO2、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多管旋风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标准限值。SO2排放量控制在7.8t/a以内、NO2排放量控制在20t/a以内。

(三)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职工生活洗漱废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或厂区绿化,不外排。

(四)对鼓风机、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安装消音器、减振垫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石灰窑灰渣出售给水泥厂重新利用旋风除尘粉尘与次灰一并外售;“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产生的泥渣自然风干后与石灰窑灰渣一并出售给水泥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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