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82 号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高纯半导体电弧石英坩埚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82 号

 

关于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高纯半导体电弧石英坩埚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北环路与襄禹路交叉口,占地120亩,总投资2.5亿元,建设年产10万只高纯度电弧石英坩埚,生产工艺为:电弧为热源,熔化预先成型过的石英粉料,再通过真空离心,制造高纯度石英坩埚。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处理能力为100吨/日的污水处理站,并安装PH自动加药装置,确保生产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和清净下水的多余软化水一并经废水总排污口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总排放口PH、COD、氨氮、氟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再进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度处理。总量控制指标:COD≤3.41t/a,氨氮≤0.20t/a,纳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统一核算。

(三)项目坩埚酸洗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采用“通风柜+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氟化物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喷砂粉尘应采用滤筒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行政机关办公、居住、学校、医院等类用地。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氢氟酸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氢氟酸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回收利用;废纯水制备树脂、实验室废弃化学药品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建设规范的暂存处,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日常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干化污泥应定期送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七)项目厂区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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