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06号禹州市国光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 瓷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06

 

关于禹州市国光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

瓷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张得乡寨外村南600m(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3660m2,总投资1800万元,建设一条100m隧道窑炉,采用直径2.6米双段式煤气发生炉烧制,年产1.8万吨瓷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球磨泥浆废水、除铁器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中,沉淀物底泥回用于磨浆工序,废水不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焙烧窑炉采用隧道窑烧制,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除焦脱硫设施,产生的硫化氢经脱硫塔处理,烟尘经旋风除尘器处理,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二级标准,SO2排放总量控制在7.2 t/a;喷雾干燥塔产生的烟尘经多管旋风除尘器处理,废气经35米高烟囱达标排放;原料破碎必须在车间内进行,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收集后出售,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职工食堂应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公司应立即拆除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改用直径2.6米双段式煤气发生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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