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02号
关于许昌县鑫瑞隆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10万立方米外墙保温材料生产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高楼陈村,总占地面积为9.9亩,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0.92万元,建设年产10万立方米外墙保温材料项目。工艺路线:原材料(苯聚乙烯EPS)-加热-填充磨具-凝固成型-切割-成品。项目供热采用罐车运送蒸汽至厂区蒸汽储能罐内供生产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设备冷却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规模为
2.废气。可发性聚苯乙烯发泡、熟化成型、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安装排风扇及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措施,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的生产车间外设置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废泡沫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本项目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