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82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批复
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魏武大道以西、学院路以东、明礼街(原“万通大道”)以南、北外环路以北,总投资105300万元,年产各类烟草机械258台。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各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入厂区雨水管网,蒸汽冷凝水用于补充循环冷却水。配套建设发黑废水、阳极氧化预处理系统、磷化废水预处理系统和处理能力6m3/h的污水综合处理站。磷化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能力为0.5m3/h,采用化学沉淀+絮凝沉淀工艺去除磷化废水中总磷、总镍,磷化车间废水出口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要求;发黑废水、阳极氧化废水经调节、絮凝沉淀工艺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发黑废水、阳极氧化废水、磷化废水同喷漆废水混合进行化学氧化、絮凝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同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进入生化处理池进一步去除COD、BOD、氨氮,出水经过滤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pH调节设施必须使用pH自动监控调节设备。COD排放总量不得超过1.5t/a,氨氮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2t/a,总锌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005t/a,总镍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0005t/a。
(三)项目厂区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应采用集中供热。采用中频熔化炉熔铝,烟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引风机引入耐高温玻纤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抛丸粉尘经抛丸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发黑工序、磷化工序和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送至喷淋塔处理后,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2级标准要求。采用湿式水旋喷漆室对喷漆废气进行净化,后经排风系统引入排气筒排放,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甲苯、二甲苯的二级标准。烘干废气采用催化燃烧法处理,以天然气为燃料,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渗氮炉、渗碳炉均采用电加热,开炉烟尘由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耐高温玻纤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烟尘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热处理炉二级标准要求。渗氮、渗碳工艺尾气中氨气和甲醇均采用燃烧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砂再生、混砂配送产生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铸造车间、焊接车间、热处理车间应合理设置通风口,并安装排风扇保持车间空气畅通。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1t/a。
(四)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风机、机加车间设备、空压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音器、减振基础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临道路侧执行4类标准。
(五) 一般废物中边角料、废砂、焊渣、炉渣由回收公司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运往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废切削液、废机油、废乳化液、漆渣、废抹布、废油漆桶、失效的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筒应设置便于监测的采样口和监测平台。
(七)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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