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52号许昌奥得利电子有限公司 铁氧体铁芯、锰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52

 

关于许昌奥得利电子有限公司

铁氧体铁芯、锰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东临张和庄村,西临首山大道,南临北二环路,北临河南平奇材料有限公司,总占地面积22628平方米,总投资18000万元,建设年产9亿颗铁氧体铁芯及锰芯项目,主要工艺流程:原材料(铁粉、锰粉)-加工成型-烧结-电镀-镀银-烧结-绕线-成品。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得排放。各废水处理单元应采取“三防”措施,严禁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的废水主要有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综合废水、脱脂废水、含镍废水、含锡废水、酸性废水等废水。其中含镍废水和NaOH反应生成氢氧化镍不溶固体物,再加入PAC混凝剂及PAM絮凝剂,采用沉淀的方法将Ni2+有效去除,预处理后的废水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与其他废水混合后进一步处理;含锡废水由单独管道收集后泵送至pH调节池调节pH值,再进入絮凝池进行絮凝反应,之后进行沉淀处理,除锡后的废水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与其他废水混合后进一步处理;酸性废水经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与其他废水混合后进一步处理;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含镍废水、含锡废水、酸性废水)与脱脂废水、各工序水洗废水和冲洗地坪水一同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进行水质水量的均衡调节,然后再进入生化系统处理,最后经反渗透脱盐系统过滤,分离出淡水和浓水,浓水经蒸发结晶处理,蒸发结晶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和淡水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结晶物作为危废处理。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和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汇合一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襄城县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厂区污水总排口需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51/年、氨氮0.04/年。

   (三)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氯化氢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末端设置的酸雾净化塔进行净化处理,经酸雾净化塔净化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外排。氯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要求。各生产车间中酸洗镀镍线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项目需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为项目西厂界外20m、北厂界之内、南厂界之内、东厂界之内,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四)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及锡渣收集后暂存,定期外售;日常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均定期送往襄城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由厂家回收;蒸发结晶物和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含镍、锡等污泥,电镀槽液滤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分类收集分区存放至具有防渗功能的密闭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危废暂存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六)项目需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技能培训;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的生产操作规则和完善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化学品仓库需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器,项目需设置1200m3的事故池、1500m3消防废水收集池,能够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豫环文[2011]68号文件要求,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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