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53号
关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年产500公里
750kv超高压交联电力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利用本公司现有空地,新建一座超高压电缆车间,立式交联电缆生产线立塔一座,高度为150米,新建超高压电缆厂房面积18000m2,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拉丝油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交联机循环池冷却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许昌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排入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废无纺布集中收集后出售,废油桶由厂家回收,废铜丝、废油渣泥由铜杆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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