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22号
关于许昌县金润通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8000吨档发助剂系列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租用许昌信联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一座,占地面积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洗发精搅拌罐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锅炉定期排水作为清洁下水直接排入厂区污水管网;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
2.废气。搅拌罐废气经管道引入尾气处理系统,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由
3.噪声。加强对真空泵、循环水泵、压缩机、冷却塔等高噪声源治理,采取减震、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软水制备过程更换的废反渗透膜作为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交由设备厂家进行收回;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弃包装桶、废树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2916吨/年、氨氮0.0209吨/年、二氧化硫0.0173吨/年、氮氧化物0.2016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