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67号
关于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长葛钢材物流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葛市华轩实业有限公司长葛钢材物流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该项目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和尚桥镇于井村,占地面积1040亩,总投资260000万元,规划建设综合服务区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防止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44吨/年、氨氮0.275吨/年。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营运期产生的商业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废机油及其擦拭棉等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项目商业用房应规划建设集中排烟通道和污水排放通道, 并合理预留中央空调布局位置。项目区域内若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六)项目应完善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