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16号河南普莱姆涂层科技有限公司年热喷涂30000平方米涂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16

 

关于河南普莱姆涂层科技有限公司年热喷涂30000平方米涂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占地面积33333.33平方米,总投资17000万元,环保投资136.5万元,建设年热喷涂30000平方米涂层项目,生产工艺:工件表面处理-工件预热-喷涂涂层-涂层表面后处理。项目不得建设脱脂、酸洗、磷化、喷漆、钝化等表面处理工艺。在周边污水管网建成投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设备冷却水采用外购的纯净水,不需软化,循环利用,不外排;喷涂工段除尘系统清灰口设置水箱,清灰吸收用水不外排,定期清除水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排入污水管网进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4/年、氨氮0.005/年。

(三)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工件前处理及喷涂工段产生的金属粉尘,其中前处理工段粉尘采用旋风除尘+聚酯纤维滤芯除尘系统处理后;喷涂工段粉尘采用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聚酯纤维滤芯除尘系统处理后,均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和速率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项目应对喷砂、喷涂等高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前处理工段产生的废氧化铝粉末、除尘系统更换的废滤芯以及耐磨涂层喷涂工段除尘系统产生的废滤芯、水渣属于一般固废,妥善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理。废油桶、废油刷以及热障涂层和防腐涂层喷涂工段除尘系统产生的含重金属滤芯、水渣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一四年五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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