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18号
关于鄢陵锦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年产60万吨矿渣超细微粉粉磨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只乐镇西只乐村北枪古路南侧,占地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减速机和风机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2.废气。项目设置两台热风炉,采用成型生物质作燃料,粉磨和烘干同时进行,立磨烘干系统废气经SCR脱硝装置+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装置处理后,由
3.噪声。对装载机、风机机和空压机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过程中清理地坪死角和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除铁器收集的废铁屑,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双碱法”脱硫除尘装置收集的泥渣、炉灰用于农田施肥;产生的脱硫石膏外售给建材公司回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吨/年,二氧化硫2.44吨/年、氮氧化物3.68吨/年。
六、项目应加强对氨水罐、生物质堆棚的日常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