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12号 关于许昌宜生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吨 氨基酸螯合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12

 

关于许昌宜生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

氨基酸螯合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屯里路中段,租用许昌元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不新建厂房及办公用房,占地面积3100m2,项目总投资2100万元,年产200吨氨基酸螯合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喷雾干燥机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项目不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