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24号
关于许昌市四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年产25万套电力器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石庄村,占地面积187.242亩,总投资23000万元,环保投资146万元,建设年产水泥电力线杆20万杆,5万件高低压开关箱、开关柜、矩形母线项目,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等)-切割、焊接、搅拌-成型、加热-成品;外购原材料(钢材、铜板)-切割-精加工-成品。项目供热采用电加热蒸汽锅炉供生产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不得对开关柜、开关箱和母线进行喷漆、喷粉等表面处理。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蒸汽冷凝水、高盐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其中蒸汽冷凝水直接储存于蒸养池中用于配料用水,不外排;高盐废水收集于
2.废气。原料、产品运输过程车辆进行全封闭或遮盖;项目水泥、粉煤灰采用筒仓贮存,筒仓粉尘经仓顶式除尘器处理后,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机油、废树脂、废元器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本项目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