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43号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许昌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43

 

关于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许昌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天健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内,总投资4800万元,环保投资1110万元,新增SNCR脱硝装置、垃圾渗滤液回喷装置及水质在线监测等系统,对整个垃圾焚烧发电厂包括锅炉系统改造、尾气系统改造、垃圾池系统及飞灰固化系统的改造、汽轮发电机组系统的改造、公用系统的改造等六大系统进行全面改造。

三、项目改造期,应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改造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工程废水产排情况与原有工程相同,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待霸陵路污水管网环通后,建设污水管网与霸陵路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使污水排入许昌屯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本工程增加SNCR脱硝系统对锅炉燃烧废气中的NOx进行净化;飞灰固化系统采用水泥+螯合剂++飞灰固化处理工艺;废气排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标准要求。加强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煤场、渣场封闭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对风机、泵类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4.固废。本工程固废产排情况与原有工程相同,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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