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93号
关于长葛市祥合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5万吨再生铝工业铝型材项目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东临魏武大道,南临御井路,西距张营村20m。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占地面积4.83公顷,使用纯铝锭为原料,生产工艺:熔铸、挤压、氧化、着色、电泳等,年产5万吨铝型材。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废水、硫酸雾吸收塔废水、氧化电泳车间生产废水等。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酸雾吸收塔用水循环使用,部分酸液回用于氧化电泳车间酸性处理阶段,定期补充新水,不外排;氧化电泳车间封孔工序产生的含镍废水经车间碱性沉淀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限值后和车间清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后再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长葛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CODcr排放量控制在2.75t/a以内、NH3-N排放量控制在0.31t/a以内。
(二)项目氧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硫酸雾吸收塔进行处理,硫酸雾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产中熔铸炉、铝棒加热炉、模具加热炉、时效炉及固化炉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SO2排放量控制在0.486t/a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35t/a以内。
(三)对切割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封孔阶段废水产生的含镍污泥属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边角料废铝、铝锭熔铸产生的废铝渣回用于生产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长葛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禁止采用废铝作原料进行熔炼生产,禁止用煤作燃料及建设煤气发生炉。
(六)公司应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化学品硫酸等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