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27号
许昌市东城区农村工作管理局东城区湿地公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市东城区农村工作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许昌市东城区农村工作管理局东城区湿地公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新兴路以南、玉兰路以东、忠武路以西、规划道路以北,占地面积956亩,总投资2144万元,环保投资189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系湿地建设、植被绿化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区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邓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噪声。项目配套建设的泵房、配电设施及停车场等噪声源应远离噪音敏感区,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4类标准要求。
3.固废。生活垃圾与绿化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为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