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08号
关于河南华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年产各种微车发动机动力总成20万件(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配件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办公废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合并形成的混合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禹州润衡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粉尘和发动机动力总成热试过程产生的尾气,均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排放。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边角料、废包装、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食堂泔水收集后,外售给养殖企业;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机油和隔油沉淀池产生的废油、沉渣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为0.2394吨/年、氨氮0.0239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