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46号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电电力许昌禹州黄土岭(48MW)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46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电电力许昌禹州黄土岭(48MW)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该工程位于禹州市浅井乡和苌庄乡境内,拟占用土地面积2.5988公顷,投资43125万元,规划装机容量48MW,拟安装24台单机容量为2000KW的风电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一座110KV升压变电站。该工程110KV升压站及配套输电线路应另作辐射环评。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办公、洗浴废水合并排入5m3/d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储水池,用于升压站内绿化,不外排。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均为0/年。

(三)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风力发电机组噪声,通过使用阻尼材料减振隔声、采用变速齿轮箱和防震型电机等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项目食堂应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食堂泔水统一收集后,外售给养殖户。

(五)项目110kv油浸式变压器在非正常工况条件(超高压、短路起火等)下,会出现事故状态,应在变压器上安装电气报警装置,并设置36.75m3事故油池,用于转移变压器油。事故油池内的油作为危废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项目应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与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结束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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