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01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分公司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我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意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安全设施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安全防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无梁镇和庄村南1738米,占地面积8100平方米,建设最大存药量25吨的炸药仓库2座,最大存药量0.5吨(50万发)的工业雷管仓库1座及配套辅助设施。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场界施工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高噪声施工夜间不得进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库区绿化,不得外排。
(三)项目应设置消防水池及220m3事故收集水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