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003号鄢陵县万通食用油有限公司年生产3000吨 食用植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003

 

关于鄢陵县万通食用油有限公司年生产3000

食用植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对策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聚集区金丰路与金博路交叉口西南,项目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总投资1860万元,外购棉籽,年产3000吨食用植物油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30m3/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隔油+气浮+UASB+活性污泥+沉淀”为主的处理工艺,生产、生活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进入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风选产生的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己烷蒸馏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96)表1厂界标准限值;项目使用的一台4t/h链条锅炉和一台2t/h导热油炉,应燃烧优质低硫煤,燃烧废气经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工艺经高效麻石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由35米烟囱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集中供热一旦覆盖,应立即拆除燃煤设施。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四)加强对生产固废的管理,特别是废白土、污泥,建设防水、防渗的暂存场所,及时清理,及时处置,防止恶臭对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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