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10号
关于河南卷烟工业烟草薄片有限公司
造纸法烟草薄片项目沼气利用发电工程
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河南卷烟工业烟草薄片有限公司院内,设计 沼气发电总容量为280KW。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收集的沼气发电前采取脱硫塔脱硫,燃烧后含硫废气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8m),确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Ⅲ时段标准。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产生的少量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由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脱硫剂与生活垃圾一并集中收集,定期送城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五)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风险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由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