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63号许昌市家得福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400万m2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163

 

关于许昌市家得福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400m2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焦作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襄城县国土局出具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襄城县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附后),占地面积60000m2,总投资7000万元,采用辊道炉烧制,年产1400m2高档建筑卫生陶瓷。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球磨车间冲洗废水、釉料车间冲洗废水、除铁器冲洗废水、产品冷却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过滤、沉淀(建设350m3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40m3/d)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厂区绿化、喷洒、原料加湿,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辊道炉使用宏源焦化焦炉煤气作为热源,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塔废气经旋风分离器+袋式除尘器处理,25米高烟囱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标准及表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SO2排放量控制在7.75t/a(总量从宏源焦化公司扣除);原料场周围建设抑尘网、水喷淋装置,残次品破碎在车间内进行。

    (三)对球磨机、风机、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残次碎片、干燥塔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生产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随意丢弃;职工食堂应燃用清洁能源。

(五)公司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对焦炉煤气柜和煤气加压输送管道、阀门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六)项目应拆除2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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