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11号
关于许昌市第十五中学综合艺术和图书
信息馆、艺术体育馆、学生公寓和食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东城区八一路与德星路交叉口,占地面积约100亩,投资1800万元,建设综合艺术和图书信息馆、艺术体育馆、学生公寓和食堂等配套项目。
三、项目施工期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打桩、浇注等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搞好环境绿化。
四、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瑞贝卡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同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减清道路交通和高压电力走廊对项目的影响。
五、学校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学校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