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55号
一、同意许昌立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收购8万吨生活性废旧物资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360平方米,系租用许昌金龙电器原有车间经营,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主要进行废旧纸张收购销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厂界噪声要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不得进行医疗垃圾等危废、进口废物、废旧蓄电池、废旧电池等收购,不得进行废旧物资的加工生产。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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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使用的煤气发生炉配套安装除焦脱硫设施,建设烘干窑,进行余热利用,废气经15米高烟囱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本技改工程完成后可削减SO24.168t/a,SO2排放量控制在1.03 t/a;原料球磨机在车间内进行,原料堆放场建设原料棚,定期洒水抑尘,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原料加湿、喷洒防尘,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生产固废全部综合,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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