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35号
关于许昌县孟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年产2000吨果味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东方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椹涧乡闫庄村原村小学位置,占地面积4.5亩,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9万元,建设年产2000吨果味饮料生产线,工艺技术为:原果汁、过滤纯净水、白砂糖、食用香精、柠檬酸-调和-杀菌-灌装-冷却-成品。项目禁止建设燃煤设施,灭菌工艺必须采取电加热方式。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房利用原椹涧乡闫庄村小学的现有闲置房屋,仅需改造、装修后即可投入使用,不再新增土建工程。
(二)项目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和职工生活废水约
(三)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气;项目搅拌罐、灌装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塑料杯、原料包装袋、职工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