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59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长葛市飞天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0吨方便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长葛市飞天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0吨方便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老城镇和平村(长南路179号),总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水和地面冲洗水,与生活污水混合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指标。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65吨/年、氨氮0.001吨/年。
(二)项目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和北厂界4类a功能区标准要求,噪声对董庄村和周围声环境影响不明显。
(三)项目原材料包装物收集后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城市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负责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