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7号
关于禹州市禹鑫耐火材料厂年产2万吨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花石镇冯家门村,东临小路、西临耕地、南临小路、北临小路,占地面积6690.64m2,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工艺流程:原料(低品位粘土)-粉碎-混炼-成型-干燥-烧结-成品。项目未批先建,属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在天然气管网环通前项目需停止生产,天然气管道接通后煤气发生炉及其配套的设施必须全部拆除。隧道窑、干燥窑等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否则拆除。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对厂区建、构筑物改造时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废气主要有破碎筛分粉尘、雷蒙磨粉尘、料场无组织排放粉尘、隧道窑燃料燃烧废气、食堂废气等。在颚式破碎机、对辊破碎机、振动筛等产生粉尘设备上方安装密封罩,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6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雷蒙磨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原料堆场半封闭建设,设置围墙和顶棚,场地硬化,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料场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职工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标准,经高空排放。SO2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在0.20t/a以内,NOx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在1.26t/a以内。
(三)项目生产中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
(四)项目噪声设备采取安装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和残次品)要综合利用,设置固废暂存间(地面硬化,设置围墙及顶棚)规范暂存,不得随意倾倒,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