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53号许昌大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 制品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53

 

关于许昌大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

制品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董村镇龙卧坡村东250m,占地面积800平方米,总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3万元,建设年产40吨塑料制品生产销售项目。PVC材质塑料制品生产工艺:PVC卷材-加热成型-脱模-裁剪-成品;PP材质塑料制品生产工艺: PP颗粒-烘干-压片-收卷-PP卷材-加热成型-脱模-裁剪-成品。项目供热采用电加热设备,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办公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厂区内使用旱厕,定期清掏,拉走施肥。

2.废气。原材料加热成型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PP成品边角料在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排风扇加强通风换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对压力机、空压机、破碎机等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PP材质塑料制品的边角料收集后,经重新破碎后回用于生产;PVC材质塑料制品的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出厂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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