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06号
关于许昌宝莱雅有限公司
年产10000吨建筑装饰铝型材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过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的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铝料、废纸收集后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一起送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槽渣、废桶、废活性炭及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为0.2226吨/年、氨氮0.0122吨/年、二氧化硫0.4208吨/年、氮氧化物1.9683吨/年。
六、项目应加强厂区除油剂、钝化剂、液氮及天然气的储存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