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314号
关于禹州市华冶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5000吨水口、塞头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租赁河南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项目占地约31亩,总投资2000万元,工艺流程:混料-压制、烘干-检测-装箱-入库。项目已建成,属补办手续。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原料场要建成封闭式的物料储库,定时对原料厂地进行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污染周围环境。
(二)项目烘干房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破碎工序、搅拌机上方安装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粉尘经除尘器除尘后经15米高排放筒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GB 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性固体废物回收后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