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56号
关于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毫米蓝宝石晶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软水制备、泡生法炉炉体间接降温和冷冻机组制冷剂液化系统排放废水,均为高盐废水,属于清洁下水,可直接排放。本项目的生产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经污水管网排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主要设备泡生法炉生产过程中为真空状态,无粉尘产生;生产废气主要为擦拭泡生法炉产生的乙醇,用量较少,无组织排放。晶片抛光产生的粉尘通过车间安装换气扇,无组织排放。
3.噪声。项目应对掏棒机、软水制备站、冷冻机组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全部回收再利用,泡生法炉产生的坩埚底料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废弃坩埚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4946吨/年、氨氮0.0255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