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43号襄城县迈领鞋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双系列成品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43号

 

关于襄城县迈领鞋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双系列成品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麦岭镇沈李村,项目占地约23亩,总投资800万元,建设年产300万双系列成品鞋项目,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购进、复合、缝帮、成型、检验包装、成品入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含尘废气污染源主要是鞋底、沿条与鞋帮粘合处需要打磨产生的含尘废气,废气经自带吸尘集气设施、袋式除尘器处理,含尘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三)项目生产过程施胶、烘烤等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和异味,废气通过引风机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含非甲烷总烃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二级标准限值,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确保废气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项目食堂应燃用液化气,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置后,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

(五)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周围农田浇灌,不外排。

(六)项目引风机等高噪声源采取安装消声器、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七)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员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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