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52号
关于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年产40万台电表箱及复合材料箱变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南环路以北、褚范公路以西,占地66666.74平方米,总投资30000万元,环保投资160万元,年产40万台电表箱及复合材料箱变外壳。主要工艺流程为:1.PC电表箱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PC塑料粒子、ABS塑料经注塑模压成型后-组装箱体-安装电器-检验合格-包装-销售;2.SMC电表箱生产工艺:SMC片材经模具加热固化-压力机压制成型-组装箱体-安装电器-检验合格-包装-销售;3.箱变外壳生产工艺:外购新型复合材料板材、槽钢、钢管等经组装、检测后而成。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禹州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达到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1123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086吨以内。
(三)项目废气主要是加热固化产生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废气和注塑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印刷晾干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焊接废气,加热固化工段采用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生产车间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确保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要求,苯乙烯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最高容许浓度限值,再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生产车间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确保焊接烟尘、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
(四)项目营运期压力机、切割机、电焊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物、废边角废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建堆放暂存间统一收集堆存,堆放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运行管理,回收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油墨清洗收集的杂物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北厂界外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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