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357号 禹州市国光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 瓷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57

 

关于禹州市国光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

瓷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张得乡寨外村南600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距离南水北调右岸2830米,占地面积3660m2,总投资1800万元,达到年产1.8万吨瓷球生产能力。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球磨车间冲洗废水、除铁器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采用絮凝沉淀工艺,对项目釉料制备废水、搽拭废水、釉料车间冲洗、设备和地面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立足于回用生产,多余部分与生活污水混合排放,废水排放浓度达到长葛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COD≤375mg/L、SS≤194mg/L),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COD排放量控制在1.042 t/a

  (二)项目焙烧窑炉采用隧道窑烧制,燃用天然气,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0.152 t/a;原料破碎必须在车间内进行;施釉在通风橱内进行,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导入车间外水池;坯体干燥废气采用以碳酸氢纳为吸附剂的干式废气净化过滤器,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对球磨机、空压机、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絮凝沉淀渣定期清理,出售给砖厂,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职工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应于20103月底前拆除一期工程的燃煤热风炉。 

 

  (一)石灰立窑采用多管旋风和双碱法脱硫(一期、二期各建1套),净化后烟气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8)、表4(1)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10.02t/a以内(一期控制在3.76t/a以内)。

   (二)石灰立窑出灰口和传送带应进行封闭,上料振动筛上部安装集气罩和滤网;建设封闭式煤棚、灰棚,原煤和石灰不得露天堆放;定时对厂区洒水抑尘;厂界颗粒物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除尘脱硫用水循环使用,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降尘或绿化灌溉,项目不得向环境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四)对引风机、鼓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隔音罩、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五)水膜除尘系统产生的泥渣应建专用泥渣储存池,泥渣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废石灰粉装袋后出售,不得随意堆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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