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62号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162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批复

 

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焦作市环竟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总投资1.08亿元 ,共建设三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为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进行集中供热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间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燃煤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规范建设储煤场及灰渣场,储煤场及灰渣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三)项目三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产生的锅炉废气,经“炉内脱硫+预除尘+循环流化床干法烟气脱硫+高效静电除尘”的工艺脱硫除尘处理后,合用一根100米高烟囱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第3时段标准;碎煤机应置于封闭的车间内,碎煤工段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含尘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总量控制指标:SO2 313.54t/a,氮氧化物61.92t/a。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产生的锅炉连排水、车间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综合利用;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经收集后,采用燃烧法处理,不得外排;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尽量综合利用,多余部分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若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该项目不得进行试运营。

(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运行。项目建成后应拆除园区内其他所有燃煤锅炉。

(六)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七)本项目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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