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66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中兴置业有限公司许昌义乌综合商贸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中兴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报的《许昌中兴置业有限公司许昌义乌综合商贸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魏都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本工程为许昌义务综合商贸城项目,位于魏都区龙祥路以东、八一路以南、颍水路以西、七里店街以北,红线内用地面积为1005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2533平方米,总投资58000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790万元,具体以控规和修建性详规指标为准,主要建设酒店及裙房、商铺和配套工程。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噪声要达到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靠近居民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静(液)压打桩机或钻孔桩、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设置水泥搅拌站;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项目商业用房应规划建设集中排烟通道和污水排放通道,预留中央空调布局位置;没有设置集中排放烟道和污水排放通道的商业用房不得开设餐饮项目。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魏都区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5.52吨/年、氨氮0.55吨/年。
(四)项目配电间、水泵房、热交换站及公建配套使用的通排风系统等设施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酒店、商铺等若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运营期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市场内交易产生的交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项目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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