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63号
关于许昌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原云鼎广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原云鼎广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东城区12-1号地,魏文路以东、学府街以南、移动公司以北,总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小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小区商业用房和居民住宅应分别设置单独的集中烟道,餐饮产生的油烟经集中烟道高空排放;合理布局化粪池、地下停车场出风口、垃圾分拣房等公用设施,加强周边绿化和日常管理,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合理布局配电房、水泵房等公用设施,加强周边绿化和日常管理,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商业用房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4、固废。居民楼及商业用房产生的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为15.6573吨/年、氨氮1.8357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