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62号
关于许昌市利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农机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市东城区产业集聚区D45#地,租赁许昌茗扬电子有限公司的空置车间,占地面积为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暂存池用于厂区绿化。待玉兰路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邓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安装排风扇并加强车间内通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应对冲床、切割机、车床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为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市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