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09号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3万平方米LED电子显示屏、2.5亿颗LED灯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09号

 

关于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3万平方米LED电子显示屏、2.5亿颗LED灯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南,占地面积28.52亩,投资12000万元,建设年产2.3万平方米LED电子显示屏、2.5亿颗LED灯珠项目,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点胶-固品-焊线-灌胶-切角-回流焊-波峰焊-监测-成品。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

(三)生产车间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固胶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要求后排放。

(四)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废环氧树脂、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妥善贮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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