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9号
关于禹州富田瓷业有限公司年产26万件高档
卫生日用装饰卫生陶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岗乡杨北村禹神快速通道南侧(禹州市国土局出具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选址证明),项目占地面积84063m2,总投资10300万元,使用天然气隧道窑炉烧制,年产26万件高档卫生日用装饰卫生陶瓷。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絮凝沉淀+砂滤处理工艺,对项目釉料废水、搽拭废水、车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原料场洒水,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或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不外排;成品检验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项目焙烧窑炉采用隧道窑烧制,燃用天然气,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表6标准要求;原料、残次品破碎在车间内进行;施釉在通风橱内进行,含釉尘粒经通风橱后室阻隔沉降后回收利用,粉尘经集气筒收集,由引风机引至防渗水浴沉淀池,集中收集定期清理。烘干使用天然气余热。
(三)对球磨机、空压机、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絮凝沉淀渣定期清理,集中收集后用于修路,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职工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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