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06号
关于许昌金建科贸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高效减水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南路七公里处(原许昌松山柠檬酸厂院内),占地面积8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租用许昌松山柠檬酸厂原有车间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项目外购β—萘磺酸钠甲醛缩合物(液态)、葡萄糖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为主要原料,在液相常温下混合搅拌即成产品,无化学变化过程,年产高效减水剂3000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包装边脚料收集后外售,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