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16号禹州市瑞丰农资储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1〕116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禹州市瑞丰农资储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禹州市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古城镇小集村,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投200万元,建设中转仓库和办公用房,主要经营农机配件、化肥及农副产品的中转、储存、销售等业务。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二)对项目进、出粮时产生的粉尘,在工作区安装移动式除尘系统,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4类标准。

(三)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要综合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倾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置。

(四)做好厂区周围绿化,种植高大乔木和常绿灌木,美化环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