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14号
关于禹州市禹凯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片
玻璃纤维网弹性磨盘(500毫米以上)及切割片(500毫米以上)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禹州市国土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11259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规模为年产5000万片玻璃纤维网弹性磨盘、30万件切割及磨光系列磨片(磨盘)。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硬化工序使用电脑全自动封闭的隧道窑进行烘干,烘干全部采用电加热,项目不得建设燃煤设施,项目无喷漆、化学表面处理等工艺,。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集中出售,综合利用。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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